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2010-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属于下列范围且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融资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招标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的抢险抗灾、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进入有形市场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其相关资料应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但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办法进入开发区有形市场招标。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管理,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接受规划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参与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财政局对财政性投资、融资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达到本办法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对应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而不进入的,规划建设局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业务:
(一)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等咨询服务;
(二)收集、存储并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及企业状况信息、材料及价格信息;
(三)为交易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做到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选择投标人公开、中标条件公开,并制定操作规则,规范办事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一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招标人已落实建设资金并提供银行的资金入帐凭证;
(三)招标人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
(四)建设工程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全部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六)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受理投标申请,进行资格预审;
(四)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网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其中,属区重点建设工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一)技术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超过七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采用打分法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七名为正式投标人,或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七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七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3名,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应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经招标办核准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核准表》并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登记,提交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
(二)发布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受理招标人的招标登记后,对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发布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三)投标人报名:投标人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向交易中心报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并召开标前会议;
(六)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七)在交易中心,招标人主持召开开标会,当场开标,经评审确定中标人后,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八)缴纳交易手续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省物价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向交易中心缴纳手续费。
(九)签订承发包合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三十日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15日前以书面通知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该纪要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规划建设局备案;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
(三)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超过工程概算造价的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在投标预备会前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资质认证制度。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不得参加招标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不得参与编制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等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只作为评标时参考,但不得以标底的上下浮动幅度来确定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可以从漳州或厦门的专家库或者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等特殊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可确定下列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
(一)综合评价法:采用定量评分方法、定性评议方法或者定量评分和定性评议相结合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或者投票,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或者得票从多到少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最低投标价格法:从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应超过3名。
第二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六)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或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评标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三) 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技术、商务风险等比较分析评估和理由;
(四) 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之日起15日内确定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或者年度工作量工程款的30%。第 四 章 监 督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规划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情况;
(三)招标文件副本;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项目,招标人还应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明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 五 章 罚 则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格、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接受委托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标底、参与编制与其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从其规定。第 六 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